销售不动产应税营业额的稽查(3)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5.不动产抵押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银行贷款给单位或个人,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来偿还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抵押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额的确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这种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的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就企业而言,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但不同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例如,有的销售是临时的,有的销售则是专门从事不动产买卖的,后者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两者在计缴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就不相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_应交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的应纳营业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具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以上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稽查,一般可通过“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科目和“应收账款”、“预收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在稽查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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