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3月发布文件(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下游企业若能提供有关的凭证,可以支付外汇予上游企业,上游企业可据此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在增值税的政策方面,“老企业”之间在2000年底前的间接出口以免税处理,但对其他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及2001年起各企业间发生的间接出口,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主要包括:
·免税(即不征不退);
·视同内销征税。
总括来说,海关及外汇管理局是把“间接出口”视同出口业务,但税务机关的政策则不一致。
上述两种间接出口增值税政策的利与弊
只有明确及一致的税收政策,纳税人才能够依循并据此作为投资、生产预算的依据。以下我们对现行间接出口的增值税政策提出一些意见。
1.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原则,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若下一环节能作为进项税抵扣,间接出口环节在增值税链条中便能保持连续性。但对加工贸易而言却有以下不利的影响:
·由于现时来料加工是采取免税不退税的方法,对间接出口征税也未必一定能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性。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后将货物销售予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复出口.对销售方按内销征税,而购买方却不得退税,这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造成不公平竞争,使外国投资者宁愿以来料加工的模式投资中国,影响国内吸收外资的水平。
·即使下游企业在货物实际出口后可申请出口退税,但由于出口退税指标问题,申请出口退税需时,间接出口征税造成资金积压,严重占用企业的资金。
对广东省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由于广东省毗邻香港和澳门,若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上游企业只需把货物实际出口至香港或澳门,再由下游企业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已能够将“间接出口”转为“直接出口”,所涉的运费一般会比增值税低,但所浪费的运输时间及费用却不符合现代物流的理念。另一方面,对其他内地企业,将货物出口香港或澳门没有广东省内企业的地理优势,这亦会间接影响广东省内与广东省外出口企业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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