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应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应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
回收单位应在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发生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购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具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领购要求办理。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领购条件。 回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已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并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及其销售情况。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领购申请。初次领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书面申请,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表》,按税务机关普通发票领购程序和要求领购。未经批准,回收单位不得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5、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 上一篇:对商业零售类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规定
- 下一篇:发票印制管理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 ·发票管理法律制度
- ·当前普通发票管理现状与对策探讨
- ·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有什么规定
-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 ·国税办税流程一览表---发票管理
-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 ·发票印制管理
- ·中江国税组织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操
-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 ·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
- · 普通发票领购
- · 外来经营普通发票购领
- · 衔头发票印制审批
-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证的发放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
- · 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代开
- ·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读
- · 如何领购发票?
- ·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 · 发票验旧
- · 销售摩托车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问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