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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10)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应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开具应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总局国税函[2004]128号)

  回收单位应在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发生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未发生的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购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具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领购要求办理。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领购条件。 回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已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并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及其销售情况。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领购申请。初次领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书面申请,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表》,按税务机关普通发票领购程序和要求领购。未经批准,回收单位不得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5、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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