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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9)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无固定生产经营地点和无资金经营的,无仓库存货出入库制度、无仓储设施;

  生产加工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管辖区域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

  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发票。

  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以及其他违反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定的。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于普通发票。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领购的审批,并对其开具、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

  回收单位向居民个人收购生活废弃物的,可按规定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直接或代理进口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购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出售的工业废料、边角料、回收料等生产性废旧物资;

  购进的其他非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

  回收单位应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发生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未发生的收购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不得自行扩大收购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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