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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8)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四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批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对20日内不能审批的,经本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企业。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从个体经营者和有证据证明无证个体农业产品贩运者购进的农业产品;

  收购的非农业产品。

  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用票企业在青岛市管辖范围内开具。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应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填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

  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企业应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发生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未发生的收购业务,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未按规定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也不得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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