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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3)
www.110.com 2010-07-30 14:57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及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实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一个月内代开发票不超过4次,单笔业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每次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发票的填开

  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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