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中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 li ba ba”的组合注册为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及第42类服务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6月进行了商标公告。1999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阿里巴巴”这一商标归属权发生了争议。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是国家主管部门为了保证互联网络秩序和域名系统秩序而特别设立的事业单位。2000年初CNNIC获准提供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服务。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北京正普于当日的第一时间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预留给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违反了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的受理中文域名注册要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被告将域名预留给第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第二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就“阿里巴巴”申请了注册商标且在先申请域名注册,仍向CNNIC申请注册了该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1年1月17日,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第一被告CNNIC违约、侵权;告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恶意注册、侵权,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其注册所有。
正普公司称,根据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受理域名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域名预留,CNNIC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进行预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对此正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依法撤销被告二的注册域名“阿里巴巴”,将该域名注册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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