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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CL 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OOCL 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被告:铁行渣华荷兰公司(P&O Nedlloyd B.V)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2月9日、12日和15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在中国三埠签发了编号分别为PRBT-96008、PRBT-96009和 PRBT-96012的3套全程提单给威铭洋行委托加工服装的时新服装厂。其中,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OOCL FAIR”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该两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分别为GSTU5609103、KNLU3071375,各装有225箱成品服装,由时新服装厂、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背书。该两集装箱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5日,渣华香港公司(NEDLLOYD (H.K) LTD.)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分别出具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订舱单,该两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0日该两集装箱货物在香港装于“OOCL FAIR”轮。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VA207、HKGVA208的二程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收货人分别为“PRBT-96008号正本提单持有人”和“PRBT-96009号正本提单持有人”。

    PRBT-96012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承运船为“NED DEJIMA”轮,装货港为中国三埠,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该提单载明货物集装箱箱号为TPXU6932857,内装225箱成品服装,由时新服装厂背书。该批货物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2月9日,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接受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订舱,出具了编号为HKGYT620的订舱单,该订舱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珠江货柜运输中心。2月16日该箱货物在香港装于“NEDLLOYD DEJIMA”轮。渣华香港公司作为铁行渣华荷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了编号为HKGYT620的二程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时新服装厂,收货人为凭指示,装货港为香港,卸货港为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

    上述3份二程提单背面条款第25条第(1)款订明:“本提单背面条款中没有提及的所有事项均适用荷兰法律。”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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