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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CL FAIR”轮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PRBT-96012号提单项下的TPXU6932857号集装箱于1996年3月23日2400时在普尔多。丘特扎尔港卸货;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项下的GSTU5609103、KNLU3071375号集装箱分别于1996年3月24日0100时和0105时在普尔多。丘特扎尔港卸货。12月19日,渣华香港公司给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发出一份传真,称:该公司的危地马拉代理人告知,上述货物已被危地马拉海关交给了收货人。该传真同时称:“在危地马拉港,货物卸船后便由当地的海关监管,承运人与货物交付无关,唯一有权处理货物的机关是危地马拉海关。因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为当地海关而不是承运人。一旦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后,承运人的责任便告终止。请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径向危地马拉海关就货物的损失进行索赔。”铁行渣华荷兰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货物交给海关的交接清单,也没有提供有关危地马拉关于海运货物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铁行渣华荷兰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向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收回的3份正本二程提单,这3份提单均有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背书。

    威铭洋行于1997年2月3日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和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其损失为由,凭其持有的PRBT-96012号正本提单和PRBT-96008、PRBT-96009号正本提单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1998年10月6日,广州海事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威铭洋行PRBT-96012号提单货物的损失70,2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威铭洋行对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6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赔偿威铭洋行PRBT-96008、PRBT-96009号提单货物的损失140,4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威铭洋行对珠江货柜运输中心香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200美元由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不服上述两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对两案维持原判。

    1997年3月3日,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以无提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渣华香港公司,并于9月10日申请追加铁行渣华荷兰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准许并通知铁行渣华荷兰公司参加诉讼。铁行渣华荷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广州海事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异议。铁行渣华荷兰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该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珠江货柜运输中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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