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6)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显然,双方对债权清偿期进行了约定,尽管业务是长期的,但运费是逐单产生并确定的,由于广州外代代理签发的是“预付运费”提单,并且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代收运费,那么,当广州外代签发提单时,广州外代就应当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因此,提单签发时,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的债权就已成立,每签发一份提单就确立一个债权,实际操作中逐单结算简单易行。如果广州外代没有在签发提单后(即其应当收取运费之日),一个月内结算运费将余额汇给启通公司,其就未按约定清偿期清偿债务,这时,启通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就可以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应当明确的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应先看请求权何时发生,合同的履行是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只能作为探究请求权发生时间的根据而已,若直接以合同履行、结束等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此显然与民法“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诉讼时效”的基本理念不符,并于法无据,难以服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一个极原则的规定。那么如何来确定请求权的可行使之时呢?依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解释,无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本案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先后发生一次次同种类之债,一次次确定债权并产生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自应分别起算,因为毕竟债权的确定及请求权可行使的时间不同,决不能因同种类而混淆。

  本案所涉运费显然不是一次产生的,而是随着货运代理合同下每票货物托运,装船,签发提单,代收运费,扣除运费佣金,按约定余额退启通公司,争取一个月内结算,从而由每一票货运的代理业务依次分别单独产生,合同履行不是连续不断的,而是不断发生同种类的货运代理关系,各货运代理业务间没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每笔运费应按约分别结清支付,合同并未约定待合同结束时统算,合同的长期性不等于结算的无限推迟,直至合同结束清算才发生金钱给付之债。长期货运代理合同只是当事人间每次货运代理业务一直共同遵循的原则,免却双方就每一货运代理业务分别委托签约之烦恼,此即为航运实务中长期代理合同与航次代理合同之分别。如以同一时间(合同结束时)作为非同时确定之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显然于法理不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