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8)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综上,第一种观点没有从合同出发,忽视合同关于“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的约定,没有辨清长期合同与限期结算的意思表示,对长期不断产生的同一种类的债权成立时间认识不足,因而错误地判断原告可行使其债的请求权的时间,以实际终止业务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显属不妥。第二种意见从合同约定出发,依民法理论和法律,合理解释合同,正确认识每笔运费可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并据此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在查明案件没有时效中断、中止事由或依法需要延长的情形的前提下,认定本案所涉运费已过诉讼时效。以此观点为基础作出的判词着重逻辑推理,条理清楚,切中要害,深入分析,说理透彻,以理服人。尽管该案当事人争论激烈、分歧很大,但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此,原告服判息诉。
- 上一篇:“铨宝湖”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 下一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公司诉新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