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6468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
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CONVERSE”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该获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保护。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CONVERSE”注册为域名,使得原告不能注册“converse.com.cn”域名,并造成了客户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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