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第二天跳楼身亡 医院担责30%(2)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哈尔滨市民张某与一公司签订协议,作为代理人参与这家公司的一起诉讼。诉讼结束后,双方因代理费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18日,黑龙江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聘任工作人员协议书”,约定:张某负责处理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装饰工程纠纷,至一二审完结;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包括诉讼到法院,审理期间一切费用均由张某承担;张某负责追款,按追回款总额15%给予张某作为劳务费。
协议签订后,张某作为代理人参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拖欠工程款一案诉讼。2003年3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工业大学给付该公司工程款。判决下发后,张某要求公司负责人彭某履行协议,给付劳务费。但彭某认为,张某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依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因此拒绝给付约定费用。2005年,张某将彭某及装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彭某给付张某劳务费75133.65元。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院认为,该装饰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注明聘请张某专门处理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装饰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故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名为“聘任工作人员协议书”,实为诉讼代理合同。张某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这家公司参加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拖欠工程款一案的诉讼活动。张某作为公民经法院许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依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故双方协议中关于收取费用的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认定无效。
近日,法院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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