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许梓个人认为: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作者杜撰人物、虚构情节。在法律上,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近似算不算侵权,应当区别不同载体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实践中———
对非纪实性文学作品一般认定为: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的,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文。故该作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对纪实性文学作品一般认定为: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名实姓和住址,但所描写的人物在个人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方面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特定人相似,并且达到足以使熟悉该特定人的其他人(如这个人的亲属、同事等)以此推断出该文所描写的人实际就是这个特定人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作品中的人物就是指现实生活中的这个人。如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然,即使是纪实性文学作品,如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的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老崔的故事》关于主人翁“老崔”的描写,在个人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语言习惯等方面与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极为相似,且崔老师的其他同事,都可通过该小说推断出“老崔”指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因此,可以认定《老崔的故事》是一篇纪实性的小说,并且是以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为描写对象的。因此,如该小说中对描写对象确有人格侮辱性的内容,就构成了名誉侵权。
新华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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