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振动设备施工致人损害引发赔偿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评析:这起案件源发生于无偿出借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我国对无偿出借物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无偿出借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法官在面对这类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
出借人无偿出借使用物时,其并没有利益的取得,如果发生出借物致人损害时,让其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但如果出借人对出借物的瑕疵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借用人的话,出借物致人损害时,出借人如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再者,出借人无偿出借使用物与借用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实物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负有出借物没有重大瑕疵以及告知瑕疵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借人没有完成这种附随义务,其出借物致人损害,那么出借人是违反了合同义务,有权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将使用多年的旧设备无偿出借给原告林某使用,林某的工人薛某使用此设备时因设备中的重大瑕疵导致人身损害,薛某依据雇佣关系向林某主张赔偿并获得了法院支持,而林某在赔偿薛某后便取得了向张某追偿的权利。纵观全案,这是一台使用多年的旧设备,电线上多处破损并被胶布裹着,这是一个重大瑕疵,张某作为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该物时履行告知林某此瑕疵的义务,即使未能告知,也应当负有出借物没有任何瑕疵的义务,而张某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上述两个义务,故其对出借物致人损害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林某在接受出借物时负有检查的义务,其作为雇主,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积极有效的管理,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而林某却未能做到,故其对薛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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