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3)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表见代理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相对人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来看,可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疏忽、懈怠造成的,而是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但仍然不知道。在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但因其过错而不知的情况下,则对其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另外,在本案中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此案中,丙即是以甲的名义出售西服的,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西服,则就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参考案例」

    甘肃稀土公司为购销稀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