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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履行时间有明确规定:供方应先于需方履行其供货义务。因此,供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在先,就无权利要求需方履行付款义务,违约责任应当由供方单独承担。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恰恰反映了我国《合同法》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的问题:当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的情况下,已满履行期限的后履行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中止履行合同,此时,由于当时无“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法院通常引用《民法通则》第113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认定为双方违约,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判决对于后履行一方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负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是否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决定了后履行一方根据合同所期待的利益能否完全实现,先履行一方先期违约,使后履行一方所期望的利益不能实现。此时,若不给予其一定的保护措施,促使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反而要求后履行一方也承担违约责任,势必会产生利益上的倾斜,不利于约束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最终影响交易安全。正是考虑到这一点,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使得长期在双务合同中存在的“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混淆局面得到了控制。

    第二种意见正确运用了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约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要求。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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