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结合本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无异议。但在具体操作上,能否直接向旅游局划拨被执行人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宜直接划拨。理由是最高法院规定的四种情形适用对象都是针对旅游者受到损失而言的,而本案是一个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人是一个法人,适用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划拨。理由是虽然本案是游乐园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本案的标的仍属于赔偿了旅游者损害赔偿款的部分。本案起因还是因为游客受伤,这个赔偿款一开始就应该由旅行社支付给受伤的游客的,申请人游乐园只是行使了一种代位追偿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属于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形,而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认定了旅行社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既然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自然包括可以采取划拨的执行措施。
应该说,第一种观点更加合理可行。结合本案的实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旅游局设立专门的帐户进行管理,划拨旅行社需要旅游局开会研究决定和一套相当烦琐的程序。因本案的被执行人短期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旅游局在吊销经营许可证后就会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返还前法院可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这笔保证金。
三、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严格依法进行,严格把握可以适用的情形。即只有在旅行社因自身责任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具体情形包括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在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除此之外均不得执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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