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本案中谁的行为违约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004年2月21日,原告李世进(甲方)与被告陆善昌(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鸭苗卖给乙方饲养,每次1600只,以每只3元成交;甲方从农历2月9日起向乙方提供鸭苗,至农历3月9日止(共12次),两个月内鸭苗价格不变,每只鸭苗3元,每次送苗给乙方应当场给付现金;甲方如不卖鸭苗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罚甲方违约金3万元,乙方如不买鸭苗,甲方有权处罚乙方3万元。”等等。协议签订后,李世进已依约向陆善昌提供了4次鸭苗,陆善昌均付清了鸭苗款给李世进。2004年3月18日,李世进向陆善昌提供第5批1760只鸭苗(其中的1600只鸭苗,每只按3元计,另外的160只鸭苗,每只按2??4元计),共计人民币5184元,陆善昌付了4580元,尚欠李世进鸭苗款604元未付,当日,陆善昌给李世进出具条据一张,认可尚欠李世进600元。2004年3月24日上午,李世进依约将第6批1600只鸭苗送往陆善昌的养殖场。当时,陆善昌外出不在家,李世进就与陆善昌的妻子黄秀玉、女儿陆丽及养殖场工人吴扬新一起将鸭苗搬进陆善昌的养鸭棚,在准备清点交付鸭苗时,因鸭苗价格及付款方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陆善昌的家属要求每只鸭苗按比当时市场价格高0??2元计价付款,若按每只3元计价则赊帐欠款,李世进仍坚持依协议约定每只鸭苗3元并付现款。后李世进电话要求陆善昌回来清点鸭苗,李世进等待到下午1点多钟仍未见陆善昌回来,就将鸭苗运走,并以每只人民币2??2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许声豪。此后,李世进也不再向陆善昌提供所剩下的6批鸭苗。另查,在双方交易期间,当地的鸭苗市场价格大约为每只鸭苗人民币2??5元。2004年3月24日后按协议应提供的鸭苗,李世进没有提供给陆善昌,而是分别于2004年3月29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5元的价格出卖给许声豪,于2004年4月3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出卖给曾令章,于2004年4月13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出卖给曾令心。为此,李世进便以陆善昌于2004年3月24日拒收鸭苗,其行为违约为由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陆善昌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支付欠款600元。陆善昌以其没有违约,没有欠李世进鸭苗款600元,李世进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李世进支付违约金30000元,但未缴纳反诉费,原审法院按其撤诉处理。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双方不服均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世进上诉请求?熞弧⒊废?原审判决?牰?、判决陆善昌支付违约金30000元。陆善昌上诉请求?熞弧⒊废?原审判决?牰?、驳回李世进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