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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的行为违约(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3.关于李世进请求支付30000元违约金的问题。从违约金的性质来看,违约金分为保证违约金和责任违约金。前者是合同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合同得到履行而订立的违约金条款,起到保证作用,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对方就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后者则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的实现而订立的,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如不卖鸭苗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罚甲方违约金3万元,乙方如不买鸭苗,甲方有权处罚乙方3万元”。由此来看,当事人订立此条款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障合同预期利益实现,而主要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另外,从该协议本意来理解,该条款是指李世进不卖鸭苗给陆善昌或陆善昌不买李世进的鸭苗,不卖或不买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也就是说,只要李世进卖了鸭苗给陆善昌,不管多少,陆善昌就不能要求李世进支付30000元违约金。只要陆善昌向李世进买过鸭苗,李世进就不能要求陆善昌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已履行了部分协议,该违约金条款的目的已经达到,即保证了协议的成立和进入履行状态。至于后面的履行情况如何,该条款对其已经没有约束力。双方依此约定主张对方违约,请求支付违约金,是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二审法院对这一部分的认定一致的,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石志勇 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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