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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中的报酬条款(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当事人对“收回金额”有两种理解,但并非都是合理的“通常理解”。若理解为二审判决确定金额,则否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与风险合理负担的规则,而被用来贯彻了委托人一方的单方利益。本案中的风险代理格式合同在可预见的将来,还将被用于多个诉讼代理事务中,委托人与他人的一、二审诉讼结果有多种情况,或一审高于二审,或二审高于一审,甚至更有委托人主张按再审或执行结果计付代理费。因此,本案格式条款的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应当是:律师所代理完成的诉讼程序阶段的结果金额即“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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