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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认定可得利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充分把握可得利益的三性即未来性、期待性、现实性:2、充分注重当事人举证,在审理中,若合同受害方能够举证证明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系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约时所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这些损失。3、坚持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是完全赔偿原则中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受害方肆意扩大损失,使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一定的范围。虽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符合民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但赔偿金太高对违约方是不公正的,故可预见规则是用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害关系。它是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条件。在审理中,法官应判断违约方是否有可预见的能力,不应就事论事地采用合同当事人在立约时实际心理有否预见,而是应用抽象的判断标准。我们应以一个具有正常智力、正常商业经验的人为标准处来判断其预见能力。如果他可以预见到,就是可预见的:如不可能预见到,即为不可预见。本案中,被告上海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系一家房产公司,其向原告刘志杰所出售的系外销商品房,被告应属于在商场上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法官凭借其审判经验,可以认定被告应明知购房者有一部分属于投资者,若购房者不能得到房产证,则其就会失去投资利益,因此其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有可预见能力:且上海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刘志杰提出起诉之后,即刻为其办妥了产证,故被告上海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违约上有过错,这种过错与原告的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过错违约责任。注重可预见性,就可以在运用可得利益损失时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适用可预见性,就可以使一方若其能够或应当预见行为之损害后果,但仍不愿意他人所失而继续违反合同的,行为人就必须对此负完全的赔偿责任。相反,若损害的发生是完全无法预见的,要求债务人就此承担责任,就显得过于苛刻。4、在可得利益的具体计算中若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计算出数值,则可以采用直接利润法,如本文上述的直接转卖的案例中,可以将乙方直接转卖的所得利润作为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本案中不能用直接利润法来进行计算,因原告未与他方签订租赁合同,法官可以凭此直接计算出相应的损失,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但因为该案中损失确系存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只能估算房屋租金作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自合同应交房日期至实际办出产证日期,参照市场的房屋租金,这样得到一个租金额,审判人员即参照这一租金额,在此数额范围内,自定一个赔偿额。它亦体现了一种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这种参照估算法在其他国家亦被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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