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租车发生车祸 租金如何计算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租车办事出车祸
2003年1月8日,徐某与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挂安徽牌照的普桑轿车租赁给徐某使用,租金每天180元,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徐某承担,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时约定:一徐某在承租期间,如遇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所有费用由徐某支付。如超过承租时限,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超时1至3小时内按半天收取,超过3至24小时按全天收取,24小时以后以此类推;承租时间为2003年1月8日18:35时至2003年1月9日18:35时;徐某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合同签订后,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徐某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由徐某交纳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押金400元后将车提走。
就在租车的当天晚上还不到三个小时,徐某的朋友冯某驾车行驶致徐州市湖北路银湖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魏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就在冯某撞了人驾车逃逸后,张某驾驶的一辆奥迪车紧接着又撞在了魏某的身上,当魏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时已经死亡。这样一来,徐某租的车不仅没办成事反而还得为处理交通事故忙前跑后,同时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暂扣第二天没法还车,徐某只好又给了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400元押金。
徐某租赁的车辆未能及时地返还给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就如何支付租金发生了争议。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认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是每天180元,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徐某承担,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因此,徐某应当按照每天180元支付租金。而徐某则认为,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质量有问题,且租赁合同也有明确约定,即徐某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因此,徐某不同意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同时提出要车辆所有权人支付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3年4月25日,徐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普桑轿车一辆,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与另一家汽车公司签订的租凭合同,而非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的普桑轿车也非原告所有。被告租赁的车辆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别人开出去发生交通事故,因而未能如期将车辆返还租赁公司,如原告主体适格,同意返还租赁车辆。2003年5月8日,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要求交还车辆”的申请。原告要求租金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且被告租赁的车辆状况不佳,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也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该诉权。
租车办事出车祸
2003年1月8日,徐某与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挂安徽牌照的普桑轿车租赁给徐某使用,租金每天180元,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徐某承担,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同时约定:一徐某在承租期间,如遇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所有费用由徐某支付。如超过承租时限,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超时1至3小时内按半天收取,超过3至24小时按全天收取,24小时以后以此类推;承租时间为2003年1月8日18:35时至2003年1月9日18:35时;徐某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合同签订后,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徐某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由徐某交纳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押金400元后将车提走。
就在租车的当天晚上还不到三个小时,徐某的朋友冯某驾车行驶致徐州市湖北路银湖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魏某撞倒在地,致其重伤。就在冯某撞了人驾车逃逸后,张某驾驶的一辆奥迪车紧接着又撞在了魏某的身上,当魏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时已经死亡。这样一来,徐某租的车不仅没办成事反而还得为处理交通事故忙前跑后,同时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暂扣第二天没法还车,徐某只好又给了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400元押金。
徐某租赁的车辆未能及时地返还给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就如何支付租金发生了争议。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认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是每天180元,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徐某承担,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因此,徐某应当按照每天180元支付租金。而徐某则认为,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质量有问题,且租赁合同也有明确约定,即徐某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因此,徐某不同意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同时提出要车辆所有权人支付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3年4月25日,徐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普桑轿车一辆,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徐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与另一家汽车公司签订的租凭合同,而非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的普桑轿车也非原告所有。被告租赁的车辆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别人开出去发生交通事故,因而未能如期将车辆返还租赁公司,如原告主体适格,同意返还租赁车辆。2003年5月8日,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要求交还车辆”的申请。原告要求租金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不同意支付。且被告租赁的车辆状况不佳,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也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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