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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输官司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俗话说:“字过千年会说话”。遇到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更是如此,自古至今,打任何官司讲究的都是“证据”二字,如果没有证据就是当年的包青天在世也审不出个水落石出。本案中,就是因为原告到法官打官司输在一个字据上。本来有理的官司公堂之上给打砸了,你道为何?故事还得从头讲起。

    租房惹官司

    现年37岁家住河南西峡县五里桥乡王女士,是一位很有经商头脑的年轻人,她凭着多年的经商经验,认为在县城的黄金地段租赁房子做生意一定会赚不少钱,为此, 经再三考虑和实地考查,于2002年9月1日,准备在县城的农贸市场租赁两间门面房做服装生意。当找到房主赵大华协商时,赵满口答应,房屋可以向王女士租赁,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先交1000元做为定金,就在王女士把定金交给对方后准备装修房子找人加工配套设备时,赵大华又告知王女士房屋不租了,要和王女士终止合同,王女士虽多次又找到赵大华协商,但赵态度果断,把以前王女士交的定金全部退回,说死就是不租了。王女士感到自己被耍了,怎么也想不开,当初双方说的好好的,并立有字据为证,现在怎么说翻脸就翻脸了。为此,王女士想来想去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无奈,王女士于2003年3月25日一纸诉状将赵大华推向了被告席。

    证据会说话

    庄严的法庭上,王女士理直气壮首先宣读了自己的起诉状,在诉状中诉称:2002年9月1日,我与被告口头约定,租用被告的房屋。双方协商后,我交给被告1000元定金,并找人加工配套设备,又预付定金1200元,就在我为租房做准备时,被告告知我终止租赁。

    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定金2000元,赔偿我为租房的损失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为此,王女士还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9月1日的1000元房租收到条一支。

    2、2002年10月25日定做铁棚400元收条和2002年11 月6日货架定金800元的定金条各一支。

    原告宣读后,被告则也为自己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首先,我们收取原告的1000元现金后,给原告出具的是“订金”条据,而不是“定金”条据。其次,原告于2002年9月7日电话告知他不租用我们的房屋后,我女儿已于次日将1000元订金退给了原告,因原告称订金条未带在身上而未退给我们条据。后我们去找原告追要条据时,原告推托不给。为此,我们还发生争吵,邻居都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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