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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租车发生车祸 租金如何计算(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并可以多次重复使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应为条款相对人或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而非条款提供者的通常理解。本案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租赁合同系原告预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既约定“如遇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所有费用由徐某支付,如超过承租时限,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超时1至3小时内按半天收取,超过3至24小时按全天收取,24小时以后以此类推”;又约定“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的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上述条款对于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徐某来讲,由于其没有参与格式条款的拟定,所以只能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即理解为“在承租期间,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的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返回交车的,超时费用按规定的50%收取”。因此,原告作为本案租赁合同的提供者,在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理解时,审判机关只能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理解,从而有效的体现司法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倾向。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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