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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菡公司诉绿姿公司欠付承揽合同价款适用推定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厦门市鹭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菡公司)。

  被告:南平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姿公司)。

  原告鹭菡公司与被告绿姿公司之间从1992年起开始有业务往来。1993年7月至9月间,被告共分22次向原告下单订制用于化妆品包装的铝盘。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的品质、规格、数量进行加工,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分18次将产品通过铁路包裹托运方式交付给被告。1993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的副总经理郭美惠核对账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76217.09元(人民币,下同)。后被告通过武夷山窑业有限公司分别于同年12月19日和1994年1月8日代向原告付款各5万元,尚欠76217.09元未付。1994年度,被告又向原告订购棉刷、铝盘,也有尾款1167.91元未付,合计共欠原告77835元。1996年1月16日原告通过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以挂号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讨,被告董事长尤炳馄于同月22日以传真方式复函,声明:被告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尤炳焜;旧公司之账款愿以货品抵账,并已于1994年由郭副总与鹭菡公司许惠泰达成协议;有关1994年新公司所欠货款将立即汇款结清。原告于同年2月12日再次以挂号方式发出律师函给被告,否认以货抵账,并要求被告尽快还款。1997年5月22日,原告第三次以同样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讨,但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于1999年5月13日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的地址自1993年起未曾变更。原告曾向南平邮政局查询被告是否收到其于1997年5月22日发出的律师函。南平邮政局于1999年6月14日出具函件,证明因业务档案被1998年水灾所毁而无法提供查询服务。此外,原告于1990年7月20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并颁发营业执照,主营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织品等,兼营日用精铝制品加工。1996年9月9日因公司改制规范,由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除企业性质改为国内合营外,其他事项均未变更,经营范围仍包括日用精铝制品加工。

  原告鹭菡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自1992年起开始有加工铝盘等业务往来。1993年7月至9月,被告共欠原告加工价款176217.09元,并经双方对账确认。后被告陆续付款10万元,尚欠76217.09元。1994年,被告再次向原告订制铝盘、棉刷,尚欠余款1167.91元,合计共欠77385元。原告分别于1996年1月5日、1996年2月12日、1997年5月22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讨,但被告拒不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货款77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1993年12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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