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状,法律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强制招标的项目明确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22日分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等。如此,有的观点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办法,本案的工程项目似乎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被告的中标过程则系违法操作,因此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

  笔者认为,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上述《规定》虽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可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且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也事实上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但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够作为判定中标有效与否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且这些部门和地方性规章其实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所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仍是在按照该具体范围执行的前提下,仅就“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的具体范围予以调整前,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仍属有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规范,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故本案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应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当依法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吉斯达公司自行采取招标活动,但又并未依本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形成的决标书,从四家投标单位中遴选中标者,而是另行确定了冶金公司为所谓“中标者”并与之签订了合同。该行为虽有违诚信及违反行业规定,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亦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中标活动有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亦有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