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责任由谁承担(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在一般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独立从事运输业务的经营主体,运输路线通常是由其事先确定的,与托运人或旅客相比,承运人往往在经济方面存在优势。而且,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占有,托运人便对货物失去了控制权。因此,作为一般运输合同对象的旅客或货物是否能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运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上。为衡平双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承运人课以了较重的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两条充分说明了在一般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承担较重的责任。而在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刘某,其独立性较弱,必须根据杨某等人所指定的路线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双方也未约定将货物交由刘某占有,杨某等人对自己的货物仍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承运人课以较重的责任,否则便有失公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不能单纯依照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立足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认真分析双方对于货物被盗的后果是否有过错,并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须将杨某的货物从目的地运回出发地,但杨某亦随车前往,杨某并未将货物的占有转移给刘某,自始至终,杨某对自己的货物都有控制权。因此,杨某对自身的货物应承担主要看管责任。同时,刘某作为承运人,杨某的货物又装在自己的小货车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亦应对杨某的货物承担一定的看管责任,这也是其作为承运人所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之一。双方本来都应当预见到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可能发生被盗或其他被损毁的情况,但双方都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在杨某将货物装上小货车后,未与刘某就货物的看管责任做好交接便自行离开,使货物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以致发生货物被盗的后果,因此,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所谓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必须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本案中,刘某并未将小货车交由杨某使用和收益,显然,杨某与刘某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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