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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协商解除合同,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故而银宝公司只能试图通过法定解除来解决纠纷,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要件。

  (1)银宝公司不享有解除权。因银宝公司未按约交货使其处于违约方的地位,违约方通常不享有解除权。

  (2)银宝公司所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任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既然银宝公司所诉理由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对大公公司是极不公平的,这样也有违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后果势必保护了违约方,助其逃避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对我国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是背道而驰的。故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银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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