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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安全看有异议抵销主张的受理程序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二)二审判决在维持原判的同时认为乙公司可另行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一种意见认为,正确。理由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是指对甲公司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支持所给予的肯定。对乙公司的抵销主张,二审法院并未予以实体审理。因此,乙公司可另行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正确。理由是:一审判决已对乙公司的抵销主张给予了实体审理,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乙公司的抵销主张。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不以二审判决的主张为转移。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因一审法院已对乙公司的抵销主张作了实体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就使乙公司的另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最终导致乙公司的另行起诉被一、二审法院驳回,以至丧失诉权。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导致可能的执行回转,也使当事人无所适从,难以服判,到处申诉、控告。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就应以一审判决不应对乙公司的抵销主张进行实体审理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此,乙公司的诉权也不至于丧失。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三)有关二审裁判自相矛盾的问题。

    这既说明二审法院前、后两个合议庭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也说明二审法院不注意维护自身生效判决的权威。但笔者认为,本案最妥善的处理方法,应是二审法院以乙公司的抵销主张举证不足为由,作出驳回乙公司抵销主张的实体判决。如此,既保证了乙公司的诉权,又维护了自身判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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