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五女诉里仁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购房逾期不交(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被告里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8万元给第三人,并从1997年5月21日起以月利率11.55‰计付该款利息给第三人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里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原告邝五女购房款131008元及赔偿有关购房费用共132974.30元,并从1997年2月1日起,按该退款总额,以月利率10‰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并赔偿原告因按揭贷款而支付的利息36190元。
四、原告邝五女在第三人属下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用帐户内的存款63346元,由原告自行处理。
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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