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3、“公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通常是在无法用“过错责任”归责的情况下,法院应予考虑适用的归责原则。就本案而言适用该原则应先行确定上下为邻的王、秦两家隔层屋面的所有权归属,并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该隔层屋面渗水的维修费用。建设部1989年月11月16日发布、2001年7月23日修改后施行的《城市异产毗连区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别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是“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据此,本案所涉房屋的隔层屋面应属王、秦两家共有。鉴于该隔层屋面的裂缝系自然形成,作为屋面共有人的王、秦两家对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因此,依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上述建设部的规定,本案所涉该屋面修缮发生的维修费用理应由王、秦两家分担。可见一审法院对此所作的认定和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指出的是维修费用的承担和维修的先予实施是不同的义务,通常相邻隔层屋面渗水,应由顶层的住户先予履行维修的义务,然后再依据在维修过程中查明的屋面致损的原因,确定维修费用的最终承担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受案法院,正确适用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本案讼争事项进行的审理和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吕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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