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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雁栖实业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案情」

  原告:北京市雁栖实业公司(简称雁栖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简称朝阳支行)。

  1993年4月9日,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商业服务公司供应站(下称供应站)同意退还雁栖公司投资款78万元,并将退款转帐支票交给雁栖公司。当日,雁栖公司将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4月10日,该转帐支票被供应站的开户银行朝阳支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当日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4月12日中午,雁栖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帐支票和退票理由书,并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再次要求供应站付款。供应站即派会计到朝阳支行办理委托付款结算业务,但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当日仅有41万元,不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而未办成。至4月15日,供应站帐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朝阳支行才办理款项划拨。4月17日,雁栖公司收到78万元退款。在转帐结算过程中,雁栖公司自信78万元退款可以及时划拨入帐,在不知道转帐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日上午和4月12日上午为购货分别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转帐支票各一张。但当时雁栖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帐支票款,其上述两张转帐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共计25500元。

  为此,雁栖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朝阳支行在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正当。因78万元退款未能及时划拨入帐,造成本公司购货签发的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要求朝阳支行承担赔偿其被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朝阳支行辩称:退票理由书中“支票空头、存款不足”的退票理由是由于本行工作人员失误错划所致,真正的退票理由是内部转帐记录的“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据此,本行退票理由正当,不同意雁栖公司的起诉要求。

  「审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属实外,还查明供应站于4月9日和4月12日两次签发的转帐支票上的金额大写文字是相同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供应站签发的78万元转帐支票的金额大写不规范,退票理由应以银行内部转帐记录为准,故朝阳支行退票理由正当。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的金额超出其帐户存款余额,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与朝阳支行退票没有因果关系,故造成的罚款损失应由雁栖公司自负。据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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