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雁栖实业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2)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驳回雁栖公司的诉讼请求。
雁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不应以转帐记录为准,而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朝阳支行在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退票,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有因果关系。据此,朝阳支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朝阳支行服从一审判决,上诉期间未对雁栖公司诉称进行答辩。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退票理由即“支票空头、存款不足”。发生退票时,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故朝阳支行的退票没有正当理由,且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发生退票,及时办理款项划拨,就会避免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故朝阳支行的退票行为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存在因果关系,朝阳支行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雁栖公司在帐户存款不足和退款尚未进帐的情况下签发转帐支票,亦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1994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朝阳支行赔偿雁栖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已履行完毕)。
「评析」
<转帐结算是企业之间开展经营活动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资金结算是否及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较大。因此,必须要求结算银行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在本案中,朝阳支行对供应站签发的78万元退款转帐支票予以退票,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雁栖公司被银行罚款有关,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如何认定。要认定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是否正当,必须正确认定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是什么?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朝阳支行的内部转帐记录,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另一种是朝阳支行签发的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是“支票空头、存款不足”。对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退票理由是不同的。一审法院认定的是前者,理由是:转帐支票大写金额不规范与转帐记录情况一致。二审法院认定的是后者,理由是:首先,退票理由书是银行签发的有效结算文书,应当成为诉讼采信的证据。退票理由书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拒绝受理行为时,对收款人签发的结算凭证。它具有依法作出、公开对外和向收款人明示三个特性,故在诉讼中,应当成为采信的证据。而转帐记录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业务所做的内部记帐凭证,不具有公开对外和向利害关系人明示的特性。在诉讼中,其内容是否真实难以确信,故一般不予采信。其次,朝阳支行的划款行为否定了其所谓的真正退票理由之说。朝阳支行辩称其真正的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此说与4月15日划款相互矛盾。4月15日,朝阳支行的划款依据,是供应站会计于4月12日填写的委托银行付款单,委托银行付款单填写的“金额大写”与4月9日供应站会计签发的转帐支票“金额大写”文字完全相同。如按朝阳支行陈述的退票理由,其亦应该以“金额大写不规范”为理由拒绝受理划款。相反,朝阳支行作出了划款行为,说明其陈述的“真正退票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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