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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铁路分局诉沈丘县运输公司车辆违章通过无(3)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一、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哈铁分局经济损失40万元。

  二、被告沈丘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哈铁分局第三者责任险8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表示服从,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从本案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来看,本案处理涉及到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1984年11月10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发布的《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止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本案被告运输公司的豫P-14802号汽车,由驾驶员刘新亮驾驶运输货物行至原告哈密铁路分局管理的兰新铁路1392km+118m无人看守的平交道口时,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没有停车了望即强行通过该道口,以致造成该汽车与正在行驶的旅客列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造成该事故的责任者刘新亮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幸的是刘新亮已在事故中身亡,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民事责任者。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能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法院所查明、确认的事实来看,刘新亮驾驶的豫P-14082号汽车,其所有权不仅是被告运输公司的,而且是以运输公司为承运人运输货物。这就是说,被告运输公司不仅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且刘新亮是在为其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被告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哈铁分局能否直接要求沈丘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本案被告沈丘保险公司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因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即保险人沈丘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有疑义的。但哈铁分局作为受害的第三者能否直接要求沈丘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呢?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目前,我们尚未查找到哪些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于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只是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而没有明确”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既然承认保险人有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就表明该第三者有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限制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下,就应推定第三者有向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故哈铁分局具备直接要求沈丘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法设第三者责任险种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且法律有日益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行为的受害人给付保险金的趋势。再者,本案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而保险人沈丘保险公司又借故拒绝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即哈铁分局赔偿保险金。故此,基于保险法立法的本意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哈铁分局直接要求沈丘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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