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梁军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04)黄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少琳是梁军的前妻,于2000年11月28日因病去世。王少琳生前与梁军生育一女梁珊珊。在王少琳去世后,梁珊珊一直跟随其外祖父母王树春和赖柔超居住。王树春、赖柔超、梁珊珊和梁军均为王少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00年元月23日,梁军向其所在单位广州港务局购买了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二街北巷7号404房的房改房一套(建筑面积54.4569平方米,套内面积49.2792平方米),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该房购买时的应付价款为22861.74元,扣除广州港务局给予的一次性住房维修补贴4572.35元,实付房价款为18289.39元。对于该房目前的市场价值,双方均认为是80000元。2002年8月22日,梁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港湾一村20幢404房,有一半属于梁军的女儿梁珊珊所有,为防止梁军再婚后房屋发生纠纷,现立此证据。"梁珊珊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梁珊珊和王树春、赖柔超共同生活期间,梁军自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每月均支付600元的抚养费给梁珊珊。2004年4月11日,梁珊珊以梁军所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为由,起诉请求梁军支付抚养费61880.61元并自2004年4月起增加给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200元。2004年9月28日,原审法院以(2004)黄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军自2004年4月起至梁珊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给梁珊珊抚养费800元;驳回梁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梁军提供了债权人是王少红的《证明》以证明其在与王少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的事实,该《证明》的内容为:"至2000年9月止,梁军从王少红处借得私人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主要用于购房改房及房屋装修用。自2001年起至2004年4月份止已偿还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尚欠借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剩余款项按每年6000元(陆仟元整)还完即止。从2005年5月份开始偿还。"由于梁军没有申请借款人王少红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于梁军借款的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至于梁珊珊和王树春、赖柔超要求分割的王少琳住房补贴13000元,经申请,原审法院前往王少琳生前所在单位广州海监局黄埔监督站调查,未能取得上述住房补贴的证据材料,故不予确认梁军领取了王少琳13000元住房补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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