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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诉梁珊珊、赖柔超、王树春继承纠纷上诉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本案中,王树春、赖柔超、梁珊珊和梁军均是王少琳所拥有房屋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王树春、赖柔超、梁珊珊可以随时请求析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梁军上诉认为王树春、赖柔超、梁珊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梁军上诉要求在分割遗产前首先扣除其以个人财产支付的购房款问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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