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顺诉董树英、王京尧、王京花等分家析产、(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但是案由确定不准确、未确定履行期限,二审予以补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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