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继承法案例 >
赵振虎、赵振岭、赵素晨等诉马淑娥继承、析产(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经审理查明:赵常财与前妻荣氏生有一女赵素君,1952年荣氏去世,后赵常财与马淑娥结婚,生有长子赵振岭、次子赵振虎、三子赵振路、女赵素晨。赵常财在与马淑娥婚后继承了其父座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德义里四十二号(原三十八号)房产四间,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又于1973年分得石家庄市体门南街十七号宅基地一块,同年建北房四间、东房一间,1975年又建酉房二间,上述房产共计104.55平方米,产权登记在马淑娥名下,对此两次建房,赵振虎称建房时其已参加工作,收入均交父母并与赵振岭、赵素君一起参与了父母主持的建房事宜,认为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十七号的房产系其与父母及赵振岭、赵素君共有;其余原告及被告则称当时赵振虎年纪还小,正在上学,未参与建房更未出资;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提交相关证据又均不能否认对方的证据。1995年11月26日赵振路去世,遗有妻谢秋彦、子赵磊。1998年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十七号的房产被拆迁,1999年回迁,分得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拧八栋三单元四《号、八栋三单元七《号共三套单元房,面积181.7平方米,均在马淑娥名下且由马淑娥管理、使用,该房回迁时共交纳差价款及各种配套设施费共48708石1元,其中赵振岭交纳19126.21元、谢秋彦交纳16147.8元、赵素晨交纳13434.8元。赵振虎又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赵常财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请求继承赵常财的遗产,其余原告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并不能完全否定赵振虎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石家庄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诉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价值为:座落于石家庄市体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偶壑130150元、八栋三单元四《号价值为111431元、八栋三单元七《号价值为67022元;座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德义里四十二号(原三十八号)房产四间价值为78172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本院认为,财产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考虑共有财产的取得方式、原因及对财产所尽义务来合理确定。座落于石家庄市体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拧0硕叭单元四《号、八栋三单元七《号共三套单元房系由原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十七号马淑娥名下的房产七间拆迁所得,该七间房产原、被告均认可系父母主持共建,对于共建人,双方均认可有赵振岭、赵素君出资出力参与了建房,应认定其二人系共有人;对于赵振虎是否出资出力,陈述不一,其中关于出资,赵振虎与马淑娥都提交了有关证据,但该证据相互矛盾却又不能否认对方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而关于出力,赵振虎提交了自己参与干活的有关证据,被告虽以赵振虎当时年仅十五岁不可能出多少力予以抗辩,但未能举出证据,应认定赵振虎有出力,其对财产的取得作了贡献,亦应作为共有人。关于赵常财与马淑娥、赵振岭、赵素君、赵振虎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考虑个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予以确定,其时,赵素君已参加工作但时间较短,赵振岭、赵振虎均未成年,其三人对共有财产所作之贡献显不可能超过赵常财与马淑娥夫妻,赵常财、马淑娥夫妻应共有大部分份额;在赵素君、赵振岭、赵振虎三人中,赵素君所作之贡献又显较其余二人为多,应在其余份额的范围内占有较多份额。原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十七号的房产七间被拆迁安置在石家庄市休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拧八栋三单元四《号、八栋三单元七《号共三套单元房,则此三套单元房应作为共有财产由赵常财与马淑娥、赵振岭、赵素君、赵振虎按份共有。各共有权人均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赵常财去世,其个人财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安置时交纳的差价款及各种配套设施费共48708.81元,应由各共有人按份分摊,赵振岭、谢秋彦、赵素晨所交视为马淑娥借款。关于座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德义里四十二号(原三十八号)房产四间,属赵常财与马淑娥夫妻的共同财产,赵常财去世后,其个人财产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继承人亦均有权请求继承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赵振路先于被继承人赵常财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赵磊代位继承。关于对赵常财尽赡养义务的情况,赵振虎未否认其余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又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其余各继承人虽均称赵振虎未尽赡养义务但不能否认赵振虎的证据,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关于谢秋彦所称其属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常财的遗产,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其作为丧偶儿媳仍对公婆尽义务,符合我国一贯倡导的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马淑娥无业,无经济来源,分割遗产时亦应予以照顾。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及遗产的分割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处理。本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