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闽民终字第66号
委托代理人庄立松,男,厦门广厦建筑公司职员。
上诉人庄龙兴因与被上诉人庄能华、庄能珍、庄能财、庄能枝、原审原告黄秀莲房屋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龙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江雄、王仲杰,被上诉人庄能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倪五一,被上诉人庄能财的委托代理人卢江昌,被上诉人庄能珍、庄能华及原审原告黄秀莲的委托代理人庄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7年11月3日,原审原告黄秀莲、庄能华、庄能珍、庄能财以庄龙兴、庄能枝为被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黄秀莲、庄能华、庄能珍请求:1,确认厦门市中山路58号、局口街100号、102号、112号三座房屋产权的7/12归黄秀莲所有,l/12归庄能华、1/12归庄能珍;2,上述房屋租金收益7/12归黄秀莲,1/12归庄能华,1/12归庄能珍。庄能财请求:l,确认其有权继承厦门市中山路58号和局口街100号、102号、112号房屋;2,判令庄龙兴,庄能枝支付其应得的房屋租金收益人民币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206元;3.确认庄龙兴、庄能枝丧失继承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讼争的厦门市中山路58号、局口街100号、102号,112号房屋系庄裕进(又名庄泰元,已故)购置的业产。庄裕进娶妻连玉坷,生育二子庄龙兴,庄能枝。连玉坷去世后,又娶妻陈贤呵,生育一子庄能财。抗战期间庄裕进移居马来西亚,又与黄秀莲结婚,收养庄清珠(已表示放弃继承权)、庄能华和庄能珍。庄裕进去世后,庄龙兴和庄能枝于1988年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1994年将中山路58号房屋出租给厦门云香工贸公司,期限5年,年租金人民币22万元;同年将局口街100号和102号房屋出租给厦门华丰贸易有限公司,期限14年,年租金12000元。1995年8月8日,各继承人在厦门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主持下,达成共同继承讼争房屋及分割租金的协议:黄秀莲表示如庄龙兴五兄弟共同继承讼争屋,其放弃继承份额;庄能华、庄能珍、庄能财、庄能枝、庄龙兴五兄弟均表示共同继承讼争屋;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方应变更为五兄弟;庄龙兴已领取的房屋租金,各协议人不再追索;厦门云香工贸公司应付的1995年租金22万元,扣除费用后,余款185000元由庄龙兴和庄能财各分92500元;自1996年起厦门云香工贸公司应付租金及1997年起厦门华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租金,由庄能华,庄能珍、庄能财、庄能枝、庄龙兴等额分割。另查明,经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讼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中山路58号共三层(建筑面积171,6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20.95万元,局口街100号,102号房屋哄二层(建筑面积240,8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5,59万元,局口街112号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402.24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8,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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