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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等诉张法土曼、李晓(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州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被继承人李培德生前与上诉人苏斌华、苏克华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12458420元(其中安江37000元、呷亚25000元、敏俊成1678420元、丁建文35800元、吴拉黑曼10000元),从394514.91元共同财产中优先偿还;
  三、被继承人李培德、上诉人苏斌华、苏克华析产各分得89976.90元;
  四、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89976.90元,由被上诉人张法土曼分割二分之一,即44988.45元;
  五、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由被上诉人张法土曼、李晓云各继承应继份额10000元,计20000元;
  六、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由上诉人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苏斌华各分得6247元。
  以上四、五项合计64988.45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上诉人付清;债务由上诉人苏克华、苏斌华偿还;四川省石渠县绸缎门市部归上诉苏克华、苏斌华经营。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2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9606元;一审其他诉讼费用16635.46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831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蒙珍  
代理审判员  王成强  
代理审判员  毕文燕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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