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等诉张法土曼、李晓(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州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被继承人李培德生前与上诉人苏斌华、苏克华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12458420元(其中安江37000元、呷亚25000元、敏俊成1678420元、丁建文35800元、吴拉黑曼10000元),从394514.91元共同财产中优先偿还;
三、被继承人李培德、上诉人苏斌华、苏克华析产各分得89976.90元;
四、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89976.90元,由被上诉人张法土曼分割二分之一,即44988.45元;
五、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由被上诉人张法土曼、李晓云各继承应继份额10000元,计20000元;
六、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由上诉人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苏斌华各分得6247元。
以上四、五项合计64988.45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上诉人付清;债务由上诉人苏克华、苏斌华偿还;四川省石渠县绸缎门市部归上诉苏克华、苏斌华经营。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2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9606元;一审其他诉讼费用16635.46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831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蒙珍
代理审判员 王成强
代理审判员 毕文燕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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