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工在上车时,司机关车门将该女工的脚致伤,构成十级伤残。为索回经济损失,该女工将司机和司机单位告上法庭。笔者3月13日获悉,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宜宾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谢立贵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9844元,其余损失由谢立贵自负,驳回谢立贵对司机陈勇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
2005年6月28日10时左右,宜宾县柏溪镇某单位女工谢立贵(现年56岁)在柏溪镇金沙路粮站外乘座由陈勇刚驾驶的属于佳运公交公司所有的川Q11425号宜宾县环城公交车,当时由于上车的人较多,谢立贵在最后上车身体还未完全进入车内时,陈勇刚关车门将谢左脚打伤。售票员立即把谢立贵扶上三轮车送县人民医院检查。
谢立贵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未见破坏脱位征,仅见关节间隙变窄,左股骨下段、髌骨及胫腓骨上段有显著骨质疏松改变。谢住院治疗126天,治愈出院诊断: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左髋韧带挫伤。佳运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勇刚驾车上下乘客过程中,关车门时未确保乘客安全,负全责,谢立贵不负责任。司法鉴定为:谢立贵因交通事故伤致左髌韧带挫伤后,左下肢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6年3月20日,谢立贵在家上厕所时不小心摔伤致六级伤残。司法鉴定审查认为:谢立贵摔伤与交通事故伤没有因果关系,谢立贵右股骨大粗隆骨化性肌炎与交通事故伤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勇刚在驾车过程中未确保乘客谢立贵的安全,造成谢立贵左膝受伤的事实存在。谢立贵的伤残经医院病历和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符合实际情况。谢立贵再次摔伤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谢立贵的合理损失合计298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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