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代表吉利大学参加2005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的王砚刚,在比赛过程中猝死,王砚刚的父母向北京吉利大学提出赔偿要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广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判决,最终认定,王砚刚与吉利大学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学校仍应对王砚刚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北京吉利大学赔偿王砚刚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7.23万元。
出生于1981年6月的王砚刚,来自山东省诸城市。2005年10月16日,王砚刚代表吉利大学参加了在京举行的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参赛过程中,王砚刚跑到约27公里处(中国地质大学附近)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5年10月28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书中写明王砚刚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10分钟。
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由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共同主办,挑战赛规程中有如下内容:每位参赛人员必须填写马拉松报名表,填写后交各高校存档,各院校将参赛团体报名表报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训练部;以各单位各项目的参赛者在规定关门时间内到达各个终点的人数为准计算总分,团体总分录取前十名颁发奖杯、奖金,第一名的奖金为1万元,第二名为6000元。2005年9月22日,王砚刚填写了参赛报名表,报名表中参赛选手声明中第10条的内容为:“本人同意组办方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具体内容从保险说明书中知晓,本人均予以认可”。
王砚刚猝死后,其父母将吉利大学诉至法院,称,王砚刚生前曾代表吉利大学参加过多项重要赛事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而其本人并不是吉利大学的学生,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吉利大学通过雇佣王砚刚参赛,能够获得各种荣誉和物质利益,王砚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吉利大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吉利大学赔偿死亡赔偿金15.72万元、丧葬费 17095.50元、交通费5611元、住宿费3260元、伙食费1800元、误工费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3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吉利大学则辩称,2005年9月,王砚刚通过电话与吉利大学体育研究室进行了联系,强烈要求该校为其报名参加第六届首都高校马拉松挑战赛。吉利大学与王砚刚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参加比赛完全是王砚刚对于长跑项目的个人喜好,吉利大学并没有指挥、派遣王砚刚参赛,更没有承诺参加比赛后给予其劳动报酬。王砚刚晕倒后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救治,抢救的措施是得当的,大赛的组委会也为王砚刚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王砚刚的家属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对于王砚刚的死亡,吉利大学认为,学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同意王砚刚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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