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4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陈先生起诉被告北京欢天喜地婚礼庆典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撤除原告陈先生的婚纱照片,不得再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业性质的宣传、展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6 年6月,原告陈先生的女友突然提出与原告分手,中断了两人的恋爱关系。后陈先生经多方了解得知,是原告曾经工作过的北京欢天喜地婚礼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在其公司所拍试验和内部展示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进行经营性宣传,致女友认为原告是位再婚者,给原告的名誉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及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在网络上发布的、进行经营宣传所使用的原告的肖像,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北京欢天喜地婚礼庆典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因本公司员工曾帮助原告找过工作,与原告是朋友。2005年3月,被告公司需要拍摄一组婚纱照片,于是邀请了原告和另外一位女模特免费为公司拍摄一组婚纱样片,用于被告公司进行宣传、展示之用,原告同意并参与了拍摄。2005年4月,样片制作完成,被告公司便放在公司做室内展示,并用于了网站上进行的宣传。2006年4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试用工作,当时公司室内及网站上均展示有由原告作为模特拍摄的婚纱样片。在此期间,原告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了解被告公司以其为模特拍摄的样片的宣传用途和范围,但从未提出过终止使用的要求。被告方认为,被告是在原告授权使用其肖像的情况下进行商业用途的展示和宣传的,且其他网站转贴的照片并非被告公司所为,被告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原告与她人恋爱关系的终止另有原因,与被告方无关。因此,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查,被告将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在淘宝网、搜狐网、网易、百度网、久久婚嫁网等网站,利用上述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将放置于本公司接待大厅内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撤除。
东城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免费担任被告拍摄的一组婚纱照片的男模特,照片拍摄完成后,被告将其作为范本在本公司接待大厅和网络上进行宣传、展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曾为被告的员工,对照片用于宣传这一情况是知晓的且未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这并不能由此推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而且,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早已知道其在网络上发布了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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