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旧车交易按2%收取交易手续费。
10、宜昌市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和验资报告),证明原告是2002年9月设立的新公司。
11、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复决字[2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宜洋物业有限公司损失造成的原因,原告现起诉二被告没有道理。
12、2000年8月18日在宜昌市政府七楼会议室的会议纪要,证明双方并没有形成联营协议。
13、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宜洋旧车市场在2000年8月18日至2001年9月2日期间办理旧车交易的发票。
[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宜洋旧车公司和三峡旧车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1)原告提交证据一证实宜洋旧车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被告三峡旧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表明原告宜洋旧车公司是由宜昌市宜洋小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宜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和实物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人民政府在鄂政复决字[2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清楚表述宜洋旧车市场是宜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4月开办的企业,经过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市场登记证。这同原告提交的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出具的证明相吻合,进一步证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宜洋物业有限公司始终是宜洋旧车市场和宜洋旧车公司的股东,宜洋旧车市场和宜洋旧车公司具有严密的连续性,在本案宜洋旧车公司重新就2000年宜洋旧车市场和三峡旧车市场合并谈判而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2)从形式上而言,三峡旧车市场与三峡旧车公司是两家企业,三峡旧车公司的投资股东名单中没有三峡旧车市场,能否据此认定三峡旧车市场和三峡旧车公司是两家毫无关联的企业?分析问题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两家企业都是宜昌物资公司先后投资开办的从事旧车交易的企业,旧机动车的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根据1998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一个,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必须冠以所在地名称。三峡旧车公司于2000年7月在宜昌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三峡旧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同年9月正式成立。在工商登记中三峡旧车公司竟然冠以相同所在地名称——直接在三峡旧车市场名称后加“有限公司”,加上这两家企业均由宜昌物资公司投资,而且企业住所、经营范围相同,如是两家毫无关联的企业,在工商登记中是难于通过的。在庭审中,三峡旧车公司陈述:国家停止三峡旧车市场年检,要求将“市场”变为“公司”,现在是租赁三峡旧车市场场地。但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这不能排除两者的关联性。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三峡旧车公司,否认自己是适格被告,就应当提供资产移交清单、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否则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因此两被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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