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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宜美成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经济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0日
[裁判字号]:(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宜美成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经济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宜美成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王松华,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生毅,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宜美成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美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原审被告宜昌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投资办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建华、代理审判员聂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美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鸣,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民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生毅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11月,开发区管委会与宜美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铂金珠宝首饰加工项目进区建设协议书》,约定宜美成公司在宜昌开发区投资办厂,主要从事铂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开发区管委会为宜美成公司在现有的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供优惠政策,并以出让方式为本项目在开发区中心地段提供用地10亩,宜美成将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到开发区管委会的账户后,开发区管委会为宜美成公司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同时约定宜美成公司为该项目计划投资1亿3千万元人民币,该项目预计2002年销售收入可达到5亿元人民币,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创汇可达到2000万美元,三年之内销售收入逐步达到20亿元人民币。若宜美成公司不履行以上条款,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废止对宜美成公司提供的优惠政策等内容。
  
  同年12月23日,宜美成公司与民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宜美成公司拟在宜昌市东山开发区西陵一路自有宗地上建设综合楼及厂房,宜美成公司同意将该综合楼项目转让给民生公司,转让价格为460万元,其中民生公司支付现金100万元,余款民生公司用在宜美成公司指定的地点无偿承建6000平方米的厂房抵付给宜美成公司。双方同时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02年4月25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即开发区管委会)与宜美成公司、民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进一步明确铂金加工项目合作各方责权利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对铂金加工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了再次研究,确认了该项目“统一建设,分头立项、分头报建”的运作方式,即由宜美成公司统一以铂金加工项目向政府上报审批规划方案,由民生公司统一对前面临街综合楼和后面6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实施建设,前面综合楼和后面工业厂房按两个项目由宜美成公司、民生公司分头立项和报建,确定各自权属。为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宜美成公司、民生公司的责权利关系,在继续确认2001年11月开发区管委会与宜美成公司签订的《进区建设协议书》,宜美成公司与民生公司2001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前提下,三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以标准评估地价将铂金项目临街地块约6亩土地(实际面积以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为准)出让给民生公司,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民生公司将应补缴的土地款和报建费(2001年12月项目单位已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土地出让金100万元)用于为宜美成公司建设工业厂房和其他相关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以宜美成公司、民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收取民生公司上述两项费用。二、民生公司为宜美成公司建设的工业厂房,事实上是开发区管委会对宜美成公司铂金加工项目优惠政策的体现,由民生公司代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工业项目投产后20日内将土地和厂房产权办理到宜美成公司名下,并将产权证件发放给宜美成公司,但宜美成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宜美成公司将来若退出工业生产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和厂房,同时三方在该协议中对其它方面进行了约定。
  
  宜美成公司对上述土地和厂房分别办理了宜市国用(2002)字第1002030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154325号房屋所有权证。宜美成公司前面的6亩土地民生公司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
  
  同时查明,2001年12月,宜美成公司开始纳税。2003年9月宜美成公司开始生产,同年10月正式投产。2005年5月宜美成公司停产。2006年6月,宜美成公司与宜昌市广鹏印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宜美成公司现处于经营调整阶段,以其厂房及装饰等与宜昌市广鹏印业有限公司的设备、流动资金等共同联营,联营期限为10年,税后净利润按3:7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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