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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名次排位构成名誉侵权吗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被告均是某县的私立学校。2003年六月,双方当事人均组织本校学生参加高考、中考。高考、中考成绩揭榜后,原告中考总平均分为534.3分,列居全县第一。被告为扩大影响,吸引生源,向主管部门县教育局申请做媒体广告。

    7 月9日,县教育局批复同意,但在批复中已将“全校中考130人上重点高中人数达72人,高考上二本线以上人数15人,连续三年在普通高中类上重点线、本科线的录取率、录取人数均稳居全县第一”删除,被告拿到待批复后,将县教育局删除的部分重新补上并予以复印,办理广告发布手续。7月11日,被告在户外悬挂多条横幅,向机关单位、行人散发宣传单,在县电视台多个频道发布字幕广告。县教育局得知后,认为被告宣传内容与批复内容不符,及时予以制止。7月23日,被告在覆盖范围更广的地市级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同样内容的广告,其中还有“某私立学校2003年中考、高考又创辉煌成绩:高考本科录取率达45%,连续三年重点大学录取率、本科录取率在普通高中类稳居全县第一;中考全校130人,上重点高中人数达72人,中考总平均分仍以553.2分高分的杰出成绩保持县教育历史纪录。”原告得知后,认为被告作虚假广告,把中考成绩排名虚拟为全县第一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以被告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中考成绩保持县教育历史纪录”是否对原告“中考总平均分居全县第一”构成名誉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做虚假广告违法,但不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做虚假广告不仅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意见认为:被告为宣传本校目的,改变县教育局的批复内容,在户外横幅、电视、报刊宣传单等上进行广告宣传,使公众认为2003年中考总平均分居全县第一的是被告,而不是原告。被告伪造公文,作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有损自身形象,无形中也会伤害同行,被告应向县教育局、市广播电视报社改正。但是,被告没有在电视、报纸、宣传单等上公开贬低原告,也没有给原告名誉造成恶劣损害的结果,该广告内容中,没有明确指向原告,也没有对原告现有教育成果发布不公正评价,被告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的意思,没有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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