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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145条146条及1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某医院给付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赔偿陈女士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合计138,682.35元。

  [评析]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患者不简单等于消费者。但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也是广义的经营者。医院在诊疗、护理和卖药等活动中,已越来越多地渗透了经营行为,医方以医疗方式获得利润的特征日趋明显。医患关系中的高风险性不应由患者用自己的身体单方承担,法律没有理由不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本案中,某医院有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民事侵权,即应当承担医疗风险,依法给患者以赔偿。

  在医患关系中,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发生医患纠纷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解决。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其中,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有:首先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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