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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有某供电公司曾在1978年架设了一条高压线路,1996年江某经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在该高压线下建房,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江某建好的房顶离高压线不到2米,对此,供电公司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紧急请示报告,要求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房屋,并向江某发出整改通知,禁止其进入高压区。2002年9月,江某雇佣李某为其房顶加盖隔热层,在作业中李某不小心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后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江某及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而引发雇工触电死亡,供电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讨论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江某的房屋系合法建造,高压线在房屋顶部存在危险隐患,但供电公司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高压线未设置安全标志,也未对危险隐患采取一定的消除措施,故对造成李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供电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在先,且线路架设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江某建房虽经批准,并取得产权证,但江某所建房屋违反了《电力法》的规定。对江某房屋存在的危险隐患,供电公司多次向政府提出请示报告要求拆除,也多次向江某发出整改通知,禁止其进入高压区,供电公司对危险隐患已采取了措施,故对李某在房顶作业时触电死亡,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对李某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在先,江某建房在后,对将房屋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江某,供电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了要求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报告,并且也向江某发出了“禁止进入高压区”的警告通知。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为江某房顶加盖隔热层时触电死亡,对这一损害结果,应由雇主江某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已经采取了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李某的触电死亡供电公司没有过错,故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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