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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王秀雅与朋友王小马、王峰、陈少扬、王不师等人共骑三辆摩托车到临高县临高角游泳场游泳,他们将三辆摩托车、摩托车钥匙以及身上衣物一并交给车辆保管点保管,即下海游泳。不久,被告王秀雅、案外人王峰先上岸,穿好衣服后,又向保管人取出两辆摩托车,其中,被告王秀雅取了王小马的琼CD7188铃木王两轮摩托车(车主是王小马父亲王政官),王峰要了朋友的另一辆摩托车,然后,被告王秀雅与王峰各驾一辆摩托车由临高县临高角往临城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王秀雅无证驾驶的琼CD7188铃木王两轮摩托车途经文潭路口处时,严重占道,与对面被害人王胜佐驾驶的琼C67841三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王胜佐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18元。经临高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秀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原告王瑾等三人以被害人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秀雅、王政官赔偿经济损失151546.9元。

    二、意见分岐

    关于本案车主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王政官将其所有琼CD7188铃木王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儿子王小马使用,被告王秀雅私自从保管处取出该车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王政官在车辆管理上存在管理不严的过借。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车主王政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王政官的儿子王小马将琼CD7188摩托车交给他人保管,此情形下,车主王政官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权,无法取得实际利益。保管人未经寄存人王小马同意就将琼CD7188铃木王摩托车交给被告王秀雅驾驶,主观上有过借,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政官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主王政官将其所有的琼CD7188铃木王摩托车交给儿子王小马使用,其对该车享有实际支配权。此后,案外人王小马、被告王秀雅等人又将包括琼CD7188铃木王摩托车交给他人保管。保管期间,车主王政官依王小马意思暂时失去对该车实际支配权。被告王秀雅又私自向保管人取出该车,由于保管物是三辆摩托车等物品,加之被告王秀雅与王小马等人一同将车辆交付保管,保管人有理由相信被告王秀雅有代理权,主观上没有过错,故被告王秀雅私自领取该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保管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存在过错。对该车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后,车主王政官恢复对该车辆的支配权,在此情形下,被告王秀雅驾驶琼CD7188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车主王政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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